來源:幼教網 2018-09-21 10:41:17
教育公平視閾下學前教育成本分擔的合理性分析
[摘 要] 學前教育對兒童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奠基作用,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有助于從制度上保障學前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當今我國學前教育投入總量嚴重不足、成本分擔責任不明確、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學前教育公平和事業(yè)發(fā)展。應建立以政府為主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把學前教育體制內部各種要素有機有序結合起來,提高學前教育綜合質量,維護學前教育公平,更好地促進學前教育事業(yè)健康、快速、持續(xù)發(fā)展。
[關鍵詞] 教育公平;學前教育;成本分擔
“入園難、入園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優(yōu)質學前教育資源缺乏、經費短缺的現(xiàn)狀,嚴重損害了學前教育公平。《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一2020年)》(以下簡稱《規(guī)劃綱要》)明確指出“實行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對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人園給予財政補助”,體現(xiàn)了國家對未來1O年教育公平問題的高度重視,也說明建立合理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對維護學前教育公平、提高學前教育綜合質量有著深遠的重要意義。
一、學前教育成本分擔的內涵及特點
(一)學前教育成本分擔的內涵
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指學前教育成本由誰支付以及如何支付的問題。解決學前教育成本分擔問題,其實質就是要建立一種在政府、社會和家庭等各方面利益主體之間合理分擔學前教育成本的教育經費制度。成本分擔是一種將私人價格補償和公共價格補償相結合的混合補償機制。1986年美國教育經濟學家約翰?斯通提出了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他認為教育是一種有投資、有收益的活動,能夠滿足多個主體的需要,其受益人主要包括國家、受教育者個人、納稅人、企業(yè)、家庭、學校。[1]這些主體應根據(jù)所獲利益的多少來分擔相應的教育費用比例,同時還要考慮主體的支付能力。目前這一理論因在應用中能夠有效增加高等教育投入和促進教育公平,已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采納。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我們迫切需要引進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從制度上保障和支持學前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二)學前教育成本分擔的特點
學前教育是各級教育中公共性最強、社會受益最廣的一種準公共產品,因此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應不同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擔。首先,在分擔標準上,高等教育以效率原則為主,同時兼顧公平,學前教育則需以公平為主,同時兼顧效率;其次,在分擔主體上,高等教育成本正在逐步以個人承擔為主,學生家長支付的學費占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在不斷上升。對于學前教育而言,發(fā)展趨勢應正好相反。2011年9月5日財政部和教育部聯(lián)合頒布了《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fā)展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我國各級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
二、合理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對教育公平的影響
教育公平,指人人皆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權利,使其能夠提高自身能力,以便適應社會得到充分發(fā)展。[2]合理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對教育起點、過程、結果公平都具有積極的影響。
(一)保證教育起點公平
教育起點公平,是指不論性別、種族、出身、經濟地位、居住條件等,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擔負著促進社會公益的職能,也是學前教育利益的主要獲得者,因此政府應承擔主要的學前教育成本,保證所有幼兒都有機會接受學前教育,保證學前教育起點公平。
(二)有利于教育過程公平
教育過程公平,是指為受教育者提供相對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條件。根據(jù)成本分擔理論能力支付原則,所有從教育中獲得好處和收益的主體都應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支付教育成本,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實行合理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政府在保證學前教育經費總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可以及時對低收人階層和地域進行補償,這些低收人階層和地域的學前教育由于享用到更多的公共資源的支持,可使規(guī)模擴展,或辦學條件得到改善,最終縮小教育質量的差異,從而有助于實現(xiàn)教育過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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