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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寧波市余姚幼升小招生政策(2)

來源:家長幫論壇寧波站 作者:水暖暖 2017-12-05 15:31:38

說兩句



  (8)在本市域以外小學或民辦小學就讀的小學畢業(yè)生要求回戶籍地升公辦初中的(要求提供戶籍證明、房產證明、畢業(yè)小學學籍證明);

  (9)余姚市山區(qū)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均在城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街道)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且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繳納社保的。明年開始,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繳納社保需一年以上;

  (10)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條件和入學程序見新制定的《關于做好2016年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工作的意見》;

  (11)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由教育局或者教輔室統(tǒng)一安排入學的。

  4.不符合以上2、3條各款條件的公辦小學畢業(yè)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或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規(guī)定的公辦初中。如不愿到規(guī)定的公辦初中就讀,可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讀。

  5.適齡特殊兒童入學。盲童、聾童可報名就讀省盲人學校、寧波市聾啞學校(盲人學校)。重度的智障兒童可到市特殊教學中心注冊入學,輕度的智障、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的兒童可選擇到教育服務區(qū)學校隨班就讀,確保每一個適齡特殊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6.初中階段信息技術和體育藝術特色學校招收信息技術和體藝特長生。另行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內容包括:招生學校的資質認定、招收特長生的條件、招生名額、招生程序及相關要求等?傮w采用各校自主招生加教育局審核的方法。招收的特長生比例控制在5%以內。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陽光招生”,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jù)《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糾風辦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擇校亂收費的通知》(浙教監(jiān)〔2011〕196 號 )文件精神,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落實一名校級領導具體負責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難問題要由招生領導小組集體商量決定。招生結果必須先在領導小組內公開。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學校在招生前應以學校網(wǎng)站和校門口張貼招生簡章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招生公告的內容包括:招生計劃、招生范圍、報名辦法、需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等。招生結束后學校要在學校網(wǎng)站和校門口等向社會公布新生錄取名單。認真做好報名家長學生的接待、服務工作,切實為學生報名入學提供便利。

  2.科學確定教育服務區(qū),合理控制好班額。教育局(教輔室)對轄區(qū)小學適齡兒童和小學畢業(yè)生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制定事業(yè)規(guī)劃,根據(jù)生源情況和招生計劃,科學確定各校教育服務區(qū),確保轄區(qū)內符合規(guī)定的兒童、少年相對就近入學。當相近兩個學校生源不均,班額相差過大時(或其中一所學校班額超過標準班額),可從實際出發(fā)在教育服務區(qū)內設置兩校公共緩沖區(qū)域,在標準班額內對該區(qū)域內學生按家長意愿進行適當調劑,如果報名人數(shù)過多,可按房產證獲得時間或戶口遷入時間先后順序統(tǒng)籌調劑。

  合理確定義務段中小學班額,要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適度擴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今年各學校新入學小學一年級班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經(jīng)教育局批準的小班化學校班額可以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額控制在44人以內,經(jīng)教育局批準的小班化學校班額可以控制在35人左右。各小學、初中學校如果班額允許,不得設置任何其他條件,拒絕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各校須均衡編班,不得以“分層次教學”為名,違規(guī)舉辦“實驗班”、“特色班”等。

  3.加強招生學籍管理。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新生辦理入學手續(xù)后,學校要為其建立學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申請學籍號。做好全國聯(lián)網(wǎng)工作,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特教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規(guī)范區(qū)域內外轉學的學籍管理,嚴格控制轉學。確實有具體情況且符合條件需要轉學的,由家長向轉入學校申請。轉入學校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接受家長申請,報教育局審核同意。轉學后,及時辦好電子學籍的轉接工作。對違反學籍管理規(guī)定,私自接受無學籍學生就讀的學校,根據(jù)《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六條“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的規(guī)定,將直接追究校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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