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wǎng) 作者:@佚名 2017-10-18 21:39:43
6、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
7、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后來的官員。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該殺的都?xì)⒐饬,朱元璋覺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讓子孫吃吃現(xiàn)成飯了,于是在這一年的五月下詔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親理天下庶務(wù),人情善惡真?zhèn),無不涉歷。其中*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quán)時措置,頓挫*頑,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后嗣君統(tǒng)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并不許用鯨、刺、非刂、劓、閹、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這里雖然說“止守律與大誥”,但從上下文關(guān)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誥的,一切以《大明律》為準(zhǔn)。
他自己確實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孫不要象自己那樣依*嚴(yán)刑峻法治國的,有一次與太子出郊,指著路旁的荊樹教育太子說:“古人用此為撲刑,以其能去風(fēng),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dāng)念之。”〔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晚年太孫參政,改重刑七十三條,朱元璋也很贊賞,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dāng)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后,對死刑的執(zhí)行大體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
《大明律》對死刑的規(guī)定還算是相當(dāng)人道的,只有斬、絞兩種。
但此外還有不列于五刑的凌遲,專門用于對付大逆不道。
凡是凌遲處死的,按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即所謂千刀萬剮,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斬首。行刑時在旁邊架一丫形木桿,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眾。國人似乎自古以來就喜歡看殺人,看凌遲時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計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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