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6-07-19 11:08:56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義務教育招生取消提供《就學聯系函》的緊急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qū)教育局:
近日,有群眾通過來信來訪反映我省部分地方在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時,存在要求學生家長提供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就學聯系函》的現象。鑒于此,為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原國家教委于1992年3月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9號)第十四條曾規(guī)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借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已經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因此,要求學生家長在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時提供戶籍所在地出具《就學聯系函》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
二、各地要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201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招生入學辦法,妥善做好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對要求學生家長在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時提供戶籍所在地出具《就學聯系函》的行為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取消提供《就學聯系函》,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簡化優(yōu)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
廣東省教育廳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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