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wǎng) 2009-11-21 22:22:30
公司不發(fā)加班工資,我選擇跳槽并且?guī)ё吖举Y料,是“正當防衛(wèi)”嗎?
政策顧問
舒先生在單位加班不斷,每周有2~3天要加班到三更半夜,而且公司不發(fā)加班工資。單位還振振有詞說是合同上寫明的。他找出合同來看,果然有一句:“單位根據(jù)業(yè)務需要安排加班,必須參加,否則作違紀處理。加班費包含在工資里”。
一年后,單位原先加薪的口頭承諾又賴掉了,他覺得上當了。在找到機會后,舒先生悶聲不響跳槽到另一家公司,還帶走了有關的業(yè)務資料,包括電腦光盤。正當他覺得心里出了一口氣的時候,原單位將他告到勞動仲裁機構,說他違約,要承擔法律責任。舒先生則認為是你先不仁,我才不義的,我是“正當防衛(wèi)”,有什么錯?
用人單位不仁,違反合同在前,勞動者是不是也能針鋒相對,撕毀合同于后呢?對此,《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違反合同,不管先后,不能抵消、也不能混淆雙方的責任,應該說是“橋歸橋,路歸路”,雙方對各自違反合同的行為后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規(guī)定,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對勞動關系要承擔各自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有不少勞動者本來是很有理的,吃了點虧,就意氣用事,用不義的手段讓老板“出血”,結果呢,往往是應當?shù)玫降难a償不多,而賠償?shù)膮s反而多。
舒先生如果以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加班的規(guī)定(不支付加班費用)為由,完全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除勞動合同,不但不必賠償,而且還可以得到經(jīng)濟補償。如果他依法行事,既不會虧,也不會有麻煩。但他來個以錯對錯,問題就復雜了。
按照有責自負、分別承擔的原則,單位反而從無理變有理了。
首先單位可以提出要他承擔沒有提前通知的責任,第二,單位還提出要他承擔違規(guī)帶走業(yè)務資料、影響重要業(yè)務、造成企業(yè)損失的賠償責任。
這個爭議的結果,舒先生可能會補到加班工資,但也可能要賠償單位損失等,很可能會得不償失。因此,勞動者要維權不可意氣用事,而要依法用事,才能有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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